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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心理人才网   2009-11-23 14:41:18 作者:lm 来源: 文字大小:[][][]
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教师资格

1、持有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3年以上者;2、知识面广、反应敏锐、口才佳、善于调动课堂气氛和学员学习的积极性;3、作风正派、责任心强;4、持有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条 教师培训与发证

1、授课教师必须接受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教师培训并参加考试;2、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资格的年审

1、教师的资格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教师本人必须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年审;2、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以下几方面决定教师是否通过年审:(1)教师本人的职业操守;(2)教师本人是否有违规行为;(3)过去一年的授课情况及学员反馈;(4)培训机构的评价;3、教师在申请年审时必须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1)关于本人工作的书面总结;(2)培训机构对其在职业操守、是否有违规行为、授课情况等方面的书面评述。

第四条 教师资格的取消

如发生以下情况,教师的资格将被自动或强制取消:1、在过去的一年中有被检察机关公诉的违法行为;2、在过去的一年中有重大违规行为;3、逾期3个月以上不申请年审的;4、在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虚假文件;5、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不符合年审条件的。

第五条 授课教师的言行规范

1、着装规范:1)教师在授课时必须穿着正式职业装;(2)男性教师严禁:头发蓬乱、领带或衣装露线头、皮鞋不净、深色装配白色袜;女性教师严禁:上衣低胸或无领或无袖、超短裙、运动鞋或露趾凉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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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规范:1)严禁使用对学员不礼貌的言辞、粗话;(2)严禁以任何言辞负面评价本项目;(3)严禁使用可能对异性学员或少数民族学员造成侵害的言辞;(4)严禁在课堂上有擤鼻涕、抠鼻孔不雅行为。

第六条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改和废止。

本办法自20086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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