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实施,中国保健协会心理保健专业委员会决定成立全国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承担政策咨询、项目推广、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教师管理、教材开发、网站构建等工作。
第二条:培训机构发布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广告、网站宣传、招生简章)须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审定通过后才可发布。培训机构在招生培训和宣传过程中,不得为了拉生源而夸大其词,严禁欺骗和欺诈行为。为了宣传的统一性,培训机构必须按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统一招生简章样稿进行对外宣传。
第三条:培训机构必须按项目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招生报名条件进行招生,具体报名要求以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条:培训课时初级80学时、中级100学时、高级120学时。培训机构自行聘请专家授课,授课教师需报经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备案。
第五条:考试鉴定时间每年4次,遵循“统一时间,统一考试”的鉴定考试原则,有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安排。培训机构在确定考试前2周将“考试名册”报给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发准考证和派人监考。
第六条:鉴定试题分为理论和操作两部分,试卷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考试时间为理论120分钟、操作90分钟。考试总分分别为100分,60分为合格。
第七条:考试完毕后,培训机构将考生试卷和论文阅卷后报给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培训机构填写“办证名册”,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学员的办证照片寄至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收到办证名册后,一个月内发证。无成绩或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办证。
第八条:合作培训机构需提交下列资料:1.合作培训机构申请表;2.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招生简章样稿;5.培训工作计划。
第九条: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解释、修改和废除。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